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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作者:安保处 来源:徐州市三十三中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6日

       6月底,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附件),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为便于学校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现就该规定内容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规定》出台背景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雷州、我省泰兴、山东潍坊和陕西汉中等地相继发生袭击校园师生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发生后,胡锦涛、温家宝、周永康等中央领导,梁保华、罗志军、林祥国等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全省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迅速行动,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了一系列超常规措施,狠抓维护校园安全工作落实,确保了全省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稳定。为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教育厅联合研究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五方面规范性要求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安保工作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校园治保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

2、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职保安配备标准和要求;

3、明确了校园安保工作实体防护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

4、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治保工作包括安全检查、治安巡防规章制度;

5、明确了涉及校园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 我省校园治保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规定》指出,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 校园治保工作责任分配

在学校方面,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并将相关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分管校(园)长、治安保卫机构或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和任课老师。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单位(个人)应及时、足额解决所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所需人、财、物等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公安机关应将中小学、幼儿园作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严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和对形迹可疑人员的盘查询问;加强校园周边拥堵、易发交通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护导和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案件事故。

 校园专职保安配备要求

1 中学应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2 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至少应聘用3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3 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高于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4 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

5 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

  校园实体防护措施

1 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

2 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设施;

3 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4)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5 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校园技术防范措施具体要求

 1 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学生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主要出入口摄像机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门口人员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应将图象联入辖区派出所治安监控中心。应在门卫(传达)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2 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3 根据需要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的部位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以上的技术防范装置,有条件的应在学生集体宿舍出入口安装门禁控制装置。

4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校园内部主要通道、停车场,行政、教学楼的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会场、食堂、体育场馆内和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5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出入车辆号牌等情况;入侵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6 校园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设置上述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行为。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

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请综治部门坚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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